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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則之制定

    本規則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 同時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 


    第二條 規則名詞之定義 

    本規則各條款中,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二)“競買人”系指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參加競買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所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三)“買受人”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范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賣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六)“拍賣日”系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七)“拍賣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價”系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后的余額; 

     (十)“購買價款”系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十一)“各項費用”系指本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制作拍賣品圖錄及其它 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它費用; 

     (十二)“保留價”系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

     (十三)“參考價”系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它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并非實際售價;

     (十四)“網絡平臺”指本公司用于舉辦網絡拍賣及為線下提供同步拍賣服務的平臺,包括本公司官網、APP及微信小程序等平臺。


    第三條 規則適用范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進行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的代理人),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款的約定,受本規則約束,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享有本規則規定的權利, 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買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以書面、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應按照本規則的約定加以解決。

     

    第四條 瑕疵之擔保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拍賣品的任何描述、說明、意見,僅供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對拍賣品真偽及/或品質的保證或擔保。

    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因此,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當親自或委托專家審看拍賣品原物,并對自己所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準備競投的拍賣品的真偽、品質等情況已經進行全面的檢驗和評估,對該拍賣品的現狀和價值感到滿意。競買人參與競投的行為表明其愿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并已放棄對該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 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五條 特別提示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于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系已成立并生效, 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買受人均應承認拍賣品已出賣、成交的事實,并享有法律規定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務請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


    第六條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一)委托人若為自然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 

    (二)委托人若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持有效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

    (三)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條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包括:

    (一)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須持有有效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權委托書。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 委托人之保證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三)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 保留價

    除本公司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外,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 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經委托方授權之拍賣標的流拍之后,拍賣方有權以其保留價在該次拍賣會后出售,委托方須向拍賣方支付傭金。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的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二)是否應征詢任何專家意見;

    (三)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它形式的拍賣品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某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 

    (五)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條 未上拍拍賣品

    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委托人應自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拍賣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取走拍賣品,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權按照市場通行標準向委托人收取拍賣品保管費用。若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內仍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本公司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運等費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條 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

    (一)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二)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 ,同時愿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八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四)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拍賣品存在涉及任何公權力機關的強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訴訟、偵查、調查、保全、查封、扣押、凍結、強制執行等);

    (六)存在其他任何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條 委托人主動撤回拍賣品

    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均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本公司有權向委托人收取相當于該拍賣品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拍賣品約定的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因委托人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四條 自動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托人與本公司訂立委托拍賣合同并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于保險和索賠,并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于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五條 保險費

    拍賣成交后,除非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委托人也應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十六條 保險期間

    如果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終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品之日終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果拍賣品拍賣未能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本公司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委托人安排保險

    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同時,委托人還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除非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一)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二)賠償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毀損、滅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三)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恂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或其它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政變、罷工、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


    第十九條 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范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獲得保險賠償后,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 (傭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條 競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傭金及費用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之百分之十扣除傭金,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盡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買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未成交手續費

    如果某拍賣品的競投價低于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續費及其它各項費用。未拍出手續費的標準為該拍賣品保留價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條 出售收益支付

    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35個工作日后將出售收益以人民幣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條 延遲付款及撤銷交易

    如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在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則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有權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銷交易,同時應向本公司全數退回買受人已支付的拍品款。委托人以索賠等任何理由拒不退還部分或全數拍品款的,本公司有權拒絕委托人撤銷交易的申請。如委托人將撤銷交易的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日,買受人已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則委托人所提申請之撤銷交易通知自動廢止,本公司將繼續辦理本交易之后續事宜,委托人應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二十五條 稅項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如有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本公司將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委托人應協助辦理所有手續,并承擔相應稅費。


    第二十六條 協助收取拖欠款項

    如買受人未按本規則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買受人追索其拖欠款項,則本公司在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協助委托人向買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項。本公司有權向委托人收取因追索行為可能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用等)。

    上述約定并不排除委托人親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受人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有權決定

    本公司有權接受委托人授權(由委托人支付費用)并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二)搬移、貯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三)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賠;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項,包括與買受人達成和解。


    第二十八條 拍賣品未能成交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超過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并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賣中委托人應支付的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品的所有費用,將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條 風險承擔

    無論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賣品,委托人均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后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規則約定領取拍賣品之時(以先到者為準),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賣品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如委托人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并經本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后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委托人特別指明并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后予以投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 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 / 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委托人已領取該拍賣品。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三十條 拍賣品圖錄

    為便于競買人及委托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本公司制作拍賣品圖錄, 以文字及/或圖片的形式,對拍賣品之狀況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標,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裁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 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看擬競投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與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應依圖錄及影像制品和宣傳品的描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 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手續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第三十四條 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權對保證金金額給予減免。上述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則抵作部分購買價款。若有余額,則于競買人領取拍賣品時,一并返還。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 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異常情況處理

    在拍賣現場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調解決。


    第三十七條 買受人身份確認

    競買人必須保管好自己的競投號牌,謹防丟失。競買人不得將自己的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則,競買人需對他人使用其競投號牌競投相應拍品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競投

    通常情況下,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條 委托手續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托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托競投授權書,并應根據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同時繳納保證金。


    第四十條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權,應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條 委托競投之免責

    由于委托競投是本公司為競買人在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現場參加競投而提供的一項免費服務,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二條 委托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競買人以相同委托價委托本公司競投同一拍賣品,且競投成功,則最先將授權委托書發至本公司的競買人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


    第四十三條 拍賣師的決定權

    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在出現爭議時,有權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第四十四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為方便競買人,本公司可能于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顯示板, 其所示內容僅供參考。本公司對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 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可能出現的誤差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拍賣成交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 即表明該競買人與委托人之間達成了關于該拍賣品的買賣合同。


    第四十六條 拍賣記錄

    本公司進行拍賣時,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買受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若由他人代為簽署的,則無論簽字人是否為買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視為買受人已授權該人代為簽署。除非買受人現場提出異議,否則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酬金及費用

    競買人競投成功后,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時應支付其它各項費用。買受人承認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四十八條 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一次付清購買價款并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于買受人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受人所支付之該幣種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所產生的所有銀行手續費、傭金或其它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條 所有權轉移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后,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買受人競得多件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前提下向其交付拍賣品。在買受人僅支付多件拍賣品的部分購買價款的情形下,視為拍賣品的所有權均未發生轉移,本公司有權拒絕買受人領取拍賣品之請求。


    第五十一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后,拍賣品的風險于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后(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一)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品;

    (二)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三)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屆滿。


    第五十二條 領取拍賣品

    買受人須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于本公司指定地點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各項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承擔其所購拍賣 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十三條 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受人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上述包裝及處理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因此發生的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滅失不負責任。

    如買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運輸方式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品 (包裝及郵遞、運輸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此過程中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除非買受人特別指明并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快遞、運輸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對于買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郵寄、快遞、運輸部門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拍賣品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賣品皆有可能受到拍賣地國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出口法律限制,買受人須于競買前自行尋求專業意見,確認拍賣品滿足法律對進出口的要求。如將文物攜運出境,買受人須依法自行辦理文物出境審核手續。處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下或處于保稅區的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入境手續,并自行承擔相應稅費。買受人不得以未獲發任何許可證或相關文件作為撤銷交易或要求延遲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五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時間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后,若未按照規定時間繳付購買價款,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本公司有權決定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優先用于賠償本公司酬金、傭金收入及各項費用,剩余部分可選擇用于賠償委托人的損失。有多個委托人的,由本公司自行決定分配方式;

    (二)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三)對買受人提起仲裁/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全部酬金及各項費用、賠償金,因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仲裁/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買受人拍賣的該件或任何其它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該買受人的任何其它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受人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五)在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自拍賣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起有權視具體情況撤銷或同意委托人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賣中向同一買受人售出的該件或任何其它拍賣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所蒙受損失的權利;

    (六)經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酬金/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并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五十六條 延期領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時間領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將該拍賣品儲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后,方可領取拍賣品 (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二)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若買受人延遲領取該拍賣品超過三十日時, 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依照中國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該拍賣品,以處分所得抵償本公司墊付的保管費、保險費、包裝及搬運費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則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條 鑒定權

    如果本公司認為需要,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


    第五十九條 著作權

    本公司有權自行對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條 免除責任

    本公司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在委托人或買受人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稱和地址,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仲裁/訴訟獲得損害賠償。


    第六十一條 通知

    競買人及委托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可以當面送達或者以郵寄、專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送達。如以郵遞方式發出,一旦本公司將通知交付郵遞部門,則視為本公司已發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傳真方式發出,則傳真發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采用電子方式進行送達的,電子傳輸記錄能夠顯示已完成發送的,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十二條 可分割性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規則的約定確定。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本規則與現行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規則的規定不違反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該優先適用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沒有規定的,如果現行法律有規定,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本規則和相關法律均沒有規定的,適用國際慣例或國內行業慣例。


    第六十三條 爭議解決

    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該等爭議的準據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十四條 使用文字

    本規則以中文寫就,英文文本僅供參考。中文文本如與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六十五條 施行時間

    本規則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條 解釋權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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